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109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 沈榮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榮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沈榮俊戶籍址設於高雄市三民區第一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住居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09條第1項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