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2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2191號聲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鍵榮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黃昌立 、 李娟 、 王而昌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鍵榮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黃昌立、李娟、王而昌發本票裁定,惟因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8月2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同年8月28日狀陳報,仍未繳納裁判費,有送達證書可稽,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