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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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樹木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45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尤樹木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業據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明確予以引用如附件,另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至第6行「詎尤樹木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
犯意」應補充為「該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詎尤樹木竟基於違反上開保護令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同欄第8行至第10行「並恫稱:要把你殺死等語,...,違反法院所為前開裁定」應補充為「並恫稱:『要把你殺死』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言語恐嚇尤 劉金珠 ,前後持續達1小時之久,而對 尤劉金珠 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且致尤劉金珠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且違反法院所為前開裁定」。
㈡證據部分增列證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影本1份」。
㈢被告尤樹木之辯解及不足以採信之理由補充如下:被告固坦
承有收受本院99年度家護字第2306號通常保護令裁定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之犯行,且辯稱:伊喝醉了,伊不知道在講什麼云云。經查,被告於警詢時曾供承伊喝醉後會失態罵被害人,核與被害人於警詢及偵訊之指訴情節相符,且有卷附本院99年度家護字第230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影本各1份可參,是被告有事實欄所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應堪認定,其所為前述辯解,無非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
㈣罪數關係:核被告尤樹木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被告對尤劉金珠恫稱:「要把你殺死」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言語恐嚇尤劉金珠,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聲請意旨就被告犯有恐嚇危害安全罪漏未引用起訴法條,惟起訴事實已有「並恫稱:『要把你殺死』等語」之記載, 爰增 列起訴法條如上,附此敘明。被告所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二罪,其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
二、刑罰裁量:爰審酌被告酒後返家即以侮辱言語辱罵並恐嚇被害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甫於民國100年8月23日因違反同一保護令經法院判處拘役59日確定,並於同年10月19日因拘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上開被告之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此次僅過一個多月又再犯相同之罪,毫不知警惕,犯後對於遵守保護令之法義務顯有欠缺;而以被告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而言,其自稱初中畢業、家境小康、以自由業為業,並斟酌其對被害人所造成之危險,及被告又以酒醉不知道說了什麼企圖脫免罪責,犯後態度可議等上開被告個人具體之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審酌後併諭知以新臺幣1千元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曹德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34542號被告尤樹木男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六龜區興龍里土壟57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尤樹木係尤劉金珠之配偶,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尤樹木曾於民國99年12月20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家護字第2306號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尤劉金珠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尤劉金珠為騷擾之行為。詎尤樹木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00年11月29日上午8時30分許,在高雄市六龜區興龍里土壟57號其住處,酒後以「雞巴生蟲」、「眾人幹」等穢語辱罵尤劉金珠,並恫稱:要把你殺死等語,前後持續達1小時之久,而對尤劉金珠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違反法院所為前開裁定。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尤樹木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㈡被害人尤劉金珠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述。
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家護字第230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檢察官黃雯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