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17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芷語 年籍詳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7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張芷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6日為第一審判決,判決正本並於107年2月26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於刑事上訴狀內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楊皓潔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