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735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周煥庭 債務人 謝育佳 債務人 謝育君
一、債務人謝育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零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謝育佳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育君負清償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謝育佳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謝育佳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一般保證人謝育君付清償債務之責。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㈣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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