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604號抗告人 黃戴寶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所為駁回聲請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並未繳納抗告裁判費;原法院於同年6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抗告人聲明不服,對之提起抗告。然原法院所為命繳納抗告裁判費之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其抗告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蕭艿菁法官陳毓秀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