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576號抗告人 簡誌重 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余建華 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須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要件,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當事人倘已繳納訴訟費用者,即無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之實益。本件抗告人就同一事件之不同審級裁定即原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25號、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有自行收納繳款收據可稽,依上說明,自無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原裁定因而駁回其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蕭艿菁法官李文賢法官陳毓秀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