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57號聲請人臺中市梧棲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欽進 相對人王滿足債務人王滿足即 陳則賜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宗聖 即陳則賜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宗佑 即陳則賜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建瑋 即陳則賜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下同)75年4月10日。⑵93年3月5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00,000元。⑵最高限額1,04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⑴不定期限。⑵自93年3月4日至123年3月4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則賜,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陳則賜於102年10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109,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5年10月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未按月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73,705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抵押人陳則賜於103年11月20日死亡,是抵押物於104年1月14日因分割繼承移轉登記與相對人王滿足,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梧棲區│ 忠孝 ││175-11│建│95.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95│臺中市梧棲區忠│住商用│一層:55.20││全部││││孝段175-11地號│加強磚造│二層:55.20│││││├───────┤二層│電梯樓梯間:3.68││││││臺中市梧棲區文││合計:114.08││││││雅街211巷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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