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1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14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富春債務人 林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肆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叁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