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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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90號原告銘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水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賓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信託法第63條終止兩造間信託契約後,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將坐落於桃園市○○區○○段352、356、357、360、363、364、373、374、384建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本院審酌與系爭建物(含坐落基地)交易行情、成交紀錄、實價登錄行情等,每戶單價平均約為新臺幣(下同)780萬元左右,扣除土地部分之價值以200萬元計算後,每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80萬元,原告合計請求戶數共9戶,故合計訴訟標的價額5,2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9,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