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703號聲請人 陳泳霖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鼎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4月10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鼎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與債務人間之款項尚在協談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578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2年4月10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