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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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6年度簡上第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江俊彥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