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4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417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4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6行「並補發新國民身分證予甲○○」補充為「並補發新國民身分證予甲○○,足生損害戶政機關管理戶政資料之正確性」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