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2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江明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地址(系爭統一發票之買受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
二、請釋明對相對人甲○○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三、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系爭客戶簽收單之出貨人係明傑行而非個人名義),並釋明明傑行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四、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原因事實。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