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3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宜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煦企業有限公司因104年度勞訴字第132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伍拾參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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