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878號債權人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緯宸工業檢驗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請求自民國104年11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到院(即兩造約定支付貨款期限之約定條款)。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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