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8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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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876號債權人富達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邱鶴鈞何致宏邱鶴銘葉淑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對債務人邱鶴鈞、何致宏、邱鶴銘、葉淑芬請求之依據為何到院(上四人均非契約之當事人)。
二、依貴公司提出之未付工程款總表所載, 賴景村 追加、 趙雲南 追加、 李端成 追加工程款金額部分,與另提出之工程報價單所載金額不符,請貴公司具狀釋明之。
三、請具狀陳報債權人公司及債務人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各為何人?並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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