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屏小字第一八七號
  原   告 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捌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玖拾元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法院書記官 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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