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屏小字第一八七號
原 告 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捌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玖拾元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法院書記官 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