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80號原告 侯慶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竅嘴 等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87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迭經本院104年度救字第2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重抗字第14號裁定駁回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62,5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34,5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