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8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81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定穎(原名鍾尚恒)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9721號),本院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鍾定穎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鍾定穎於審判中自白,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41號,改分104年度簡字第810號)。
二、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更正如下:㈠犯罪事實誤植「 鍾定頴 」部分,均更正為「鍾定穎」。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鍾定穎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三、被告於審判中自白,並表示願受科處有期徒刑3月,檢察官亦依其表示而為求刑,經本院按上開求刑而為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本判決不得上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
449條之1、第451條之1第3項、第4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呂怜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29721號被告鍾定頴男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定頴(原名鍾尚恒)前於民國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3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1年8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其為 鍾文宏 之孫,二人間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所定家庭成員關係。鍾定頴前因對鍾文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少家法院)於103年8月7日以103年度家護字第1125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鍾定頴禁止對鍾文宏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鍾文宏為騷擾、接觸之行為,並應於103年9月20日前遷出鍾文宏之住居所即高雄市○○區○○路000號,遷出後應交付該處所之全部鑰匙與鍾文宏並遠離該處所至少100公尺,牌照號碼126-JKY機車之使用權歸鍾文宏,該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鍾定頴明知上揭保護令裁定之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該保護令有效期間之103年10月22日下午9時許,未遠離鍾文宏前開住居所,反而進入鍾文宏上址住居所,向鍾文宏討錢未果後,將鍾文宏轎車輪胎洩氣,且持保特瓶及滅蚊燈丟擲鍾文宏(未成明顯外傷),以此方式對鍾文宏為騷擾、接觸行為,而違反法院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鍾文宏告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定頴於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鍾文宏於警詢時所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少家法院核發之上開保護令乙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乙份(執行時間:103年8月14日下午4時45分許)、高雄地院103年度簡字第4134號、第4348號判決各乙份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違反保護令罪嫌。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違反法院同一保護令所禁止之數態樣,仍屬單純一違反保護令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被告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檢察官鄭靜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