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6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陳易樟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美英
禇淑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