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28號原告 王泰烈 被告 石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貳拾貳萬貳仟玖佰伍拾玖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貳仟陸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
㈠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400萬元。
㈡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12萬2459元。【計算式:台
中市○區○○○段○○○○○○○○○○號土地:29,289元(102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71平方公尺×17/1000(權利範圍)=35,
352元+台中市○區○○○段○○○○○○○○○○號土地:37,956元(102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820平方公尺×17/1000(權利範圍)=529,107元+台中市○○○路○○○號10樓房屋課稅現值:558,000元,綜上共1,122,459元。】㈢訴之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10萬元。(原告損失10萬元
,原告之兩子各損失50萬元。)㈣訴之聲明第4項訴訟標的金額為500元。
㈤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222,959元。
計算式:4,000,000+1,122,459+1,100,000+500=6,22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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