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609號聲請人 陳柏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慶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若無約定則依票據法規定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且依據票據文義性之規定,須記載於票面上)。
三、相對人陳慶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