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24號原告 吳姿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7,767元(計算式:土地部分:公告現值45,171元×面積3585.59×66/10000=1,068,967元;建物部分:198,800元,合計1,267,76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