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3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3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審簡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世禧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122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106年度審易字第187號),判決如下:
主文余世禧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4內容欄「要是水溫就別後悔」更正為「要試水溫就別後悔」,且證據部分增列「被告余世禧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余世禧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本件被告先後傳送訊息恐嚇告訴人 羅靜怡 ,主觀上應基於單一犯意,而客觀上時間密接,且犯罪方法及侵害法益均相同,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處理糾紛,率爾為本件恐嚇犯行,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於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所生危害,暨其生活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與告訴人之關係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21226號起
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21226號被告余世禧男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余世禧與羅靜怡原為男女朋友,現已分手;余世禧因與羅靜怡
間尚有金錢糾紛仍未解決,竟心生不滿,先後於民國105年9月8日、同年月9日,分別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其現住處、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工作處所,以其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利用手機通訊軟體Line,寄發如附表所示之含有加害生命、身體之文字訊息予羅靜怡,使之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案經羅靜怡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證據│待證事實│├──┼─────────┼────────────────────┤│一│被告余世禧之供述│被告固坦承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予告訴人乙││││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之本意,辯稱:││││這些都只是氣話,因告訴人答應的事都未做到││││,伊只是希望告訴人可以給個交代云云。│├──┼─────────┼────────────────────┤│二│告訴人羅靜怡於警詢│全部犯罪事實。│││時之指訴││├──┼─────────┼────────────────────┤│三│Line訊息翻拍照片│恐嚇內容。│└──┴─────────┴────────────────────┘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檢察官簡逸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品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時間│內容│├──┼──────────┼───────────────┤│1.│105.9.8晚間9時4分│當我前老闆找上我或是當舖找上我││││,你就當心點,幹你娘的│├──┼──────────┼───────────────┤│2.│105.9.8晚間9時9分│要死我不會一個人死,還不是多虧││││了你│├──┼──────────┼───────────────┤│3.│105.9.8晚間9時14分│路走到盡頭那天,你也不用想說你││││還能繼續走了│├──┼──────────┼───────────────┤│4.│105.9.8晚間9時16分│要是水溫就別後悔│├──┼──────────┼───────────────┤│5.│105.9.8晚間9時20分│你就繼續皮皮的,再發生一次你連││││打電話的機會都沒有│├──┼──────────┼───────────────┤│6.│105.9.9凌晨1時13分│你講話幾句能聽?地球圓的,早晚││││遇的到,你欠的我會拿討回來│├──┼──────────┼───────────────┤│7.│105.9.9上午8時49分│既然你跟你經紀協商的不算數,那││││你佯稱懷孕,然後拿掉不能上班扣││││掉的那七萬,你就想辦法還我,我││││知道法律拿你沒輒,你放心我會用││││我的方式│├──┼──────────┼───────────────┤│8.│105.9.9上午8時49分│我就看你還有沒有機會像去年年底││││那樣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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