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6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622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皓昀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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