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調字第84號
聲請人
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游顯榮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