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

附民原告 黃俊宏

附民被告 朱芮稜

許小萱

吳家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2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陳韋綸

法官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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