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一二號
原告竑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年度促字第二四四二三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玖拾壹萬肆仟肆佰貳拾元,折合銀元叁佰叁拾萬肆仟捌佰零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叁仟零肆拾玖元,折合新台幣玖萬玖仟壹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壹佰零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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