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41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建利 代理人 陳宇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1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2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2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12月6日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業經本院調閱104年度司催字第426號卷核閱屬實,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8頁),堪信聲請意旨為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何伊羚┌───────────────────────────────────────────────────┐│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支票號碼│備考││││││臺幣)│││├──┼──────────┼───────────┼───────┼──────┼────┼─────┤│1│ 溫永吉渣打商業銀行新屋分行│104年7月10日│40,000元│0000000││├──┼──────────┼───────────┼───────┼──────┼────┼─────┤│2│依田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東林口分行│104年7月10日│70,862元│0000000││├──┼──────────┼───────────┼───────┼──────┼────┼─────┤│3│川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龜山分行│104年7月5日│99,467元│0000000││├──┼──────────┼───────────┼───────┼──────┼────┼─────┤│4│ 沈昌明聯邦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104年5月30日│17,600元│0000000││├──┼──────────┼───────────┼───────┼──────┼────┼─────┤│5│沈昌明│聯邦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104年6月30日│20,400元│0000000││├──┼──────────┼───────────┼───────┼──────┼────┼─────┤│6│富邑建設有限公司│桃園區農會│104年7月11日│48,000元│0000000││├──┼──────────┼───────────┼───────┼──────┼────┼─────┤│7│ 楊進峰日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04年7月10日│90,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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