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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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68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7,153元,應繳裁判費9,250元,扣除先前繳納之裁判費3,897元,尚應補繳5,353元。
二、系爭二筆借款之借據及約定書。
三、起訴狀繕本2份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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