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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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45號原告甲○○被告太廣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中市○○區○○路一段388號11樓,且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依兩造所訂土地及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履行,請求被告給付已繳交房屋款新台幣(下同)154萬9,091元、遲延利息29萬6,100元、違約金50萬元,合計234萬5,191元,而依兩造土地及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第15條、第21條約定,雙方同意因本契約所發生之消費訴訟,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土地及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附卷可稽,是本件兩造間就上開合約所生事項涉訟,既已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該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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