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8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創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創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犯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創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於民國89年間起至94年7月間止犯因執行業務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5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089號等)判處罰金新臺幣100萬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著作權法第
101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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