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8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8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846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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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元及其中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片語72)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片語■(片語75)元計算之違約金,並■片語■(片語71)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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