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07號聲請人 劉上輝 即長連興車業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