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253號債權人丙○○債權人甲○○債權人乙○○債權人庚○○
現於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子○○、壬○○、丁○○、戊○○、癸○○、己○○、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