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4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號6樓上列當事人間協同合夥清算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協同合夥清算事件,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520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一。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5,778元(計算式:17,335×1/3=5,778),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17,335×1/3=5,778合計5,778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