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 李焰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賀文翹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月22日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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