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9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美惠
徐文福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美惠、徐文福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610號),嗣被告二人於本院101年1月5日審判程序(100年度訴字第794號)就被訴事實均自白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審判長告知被告二人簡易程序意旨,並經被告二人、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上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陳賢德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