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1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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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1570號

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務人 彭梓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彭梓華所有薪資、存款等債權,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其勞保投保資料,債務人已自元鼎清潔有限公司退保,現無勞保投保資料,另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存款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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