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8號原告總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徐明志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被告國立中興大學代表人 李德財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訴0000000號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1年11月8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許武峰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許巧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