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37號聲請人 溫珮吟 (即 溫懷宇 之繼承人)兼代理人 溫興荃 (即溫懷宇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3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北區合會儲蓄股份有限公司北合股辛字增現第018652號110002台北區合會儲蓄股份有限公司北合股辛字增現第018653號110003台北區合會儲蓄股份有限公司北合股辛字增現第001548號15004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1189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