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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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12號聲請人全國傢飾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仕傑 代理人 林心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鞠云彬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全國傢飾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信義分行110年7月21日22,570元X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