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1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官俊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官俊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官俊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9日凌晨2時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107年8月17日12時許│││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撤緩│新竹地檢108年度撤緩││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54號│毒偵字第154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30│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30││││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30日│108年7月30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30│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30││││號│號││├────┼──────────┼──────────┤│判決│判決│108年8月19日│108年8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12月31日20時許│108年1月1日12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撤緩│新竹地檢108年度撤緩││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38號│毒偵字第238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72號│108年度訴字第8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2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72號│108年度訴字第872號││├────┼──────────┼──────────┤│判決│判決│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2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