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丙○○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被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李世文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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