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7號公訴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於民國98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後,業於98年11月20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按(本院卷第38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高若珊法官王筆毅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