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7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317號聲請人林超賢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健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