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暨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77號原告崧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郁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忠逸 、 林穗文 即 林淑芬 、全日富國際有限公司、 郭芳蘭 間給付貨款暨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393元,應徵第一審新臺幣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