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8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樓2法定代理人甲○○
7樓2相對人乙○○
之1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2年8月19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2,6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92年7月15日起至民國122年7月1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
三、查相對人乙○○邀同第三人 李彩卿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2年8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180,000元,另相對人乙○○又於民國95年2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乙○○均自民國95年3月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昭煌┌──────────────────────────────────────────────────────────────┐│附表:95年度拍字第48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東勢湖││140-3│建││7│11.00│96分之3││├──┼───┼────┼────┼────┼────────┼─┼──┼──┼──────┼─────────┼──────┤│002│嘉義縣│民雄鄉│東勢湖││140-83│建││1│15.00│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48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1│2│3││││││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91│嘉義縣○○鄉○○○○段│鋼筋混凝│54.0│54.0│35.5│││││14│二層陽台│平│全││││││東湖村20鄰東│140-83地│土造住家│9│9│6│││││3.│面積7.96│方│部││││││勢湖20之122│號│用3層││││││││74│,三層陽│公│││││││號│││││││││││台面積7.│尺││││││││││││││││││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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