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4號聲請人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相對人乙○○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5年5月3日死亡後其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之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5年度繼字第840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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